国家商业检验部门、商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伪造、变更商业检验文件、印章、标志、印章、质量认证标志等虚假证明或出具虚假结论,包括检验合格商品检验不合格,或不合格检验合格,应立案。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