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与通信有关的公共安全。其破坏对象为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信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械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信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被破坏,才能导致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系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广播地视、电信设备损坏或盗窃库存,或不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财产罪或者盗窃罪。
2.客观上,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过失破坏。公共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广播电视设施的过失损害。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要要素是一般的主体。它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和电视通信业务的人。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以构成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素的犯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而不预见;或者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错的,属于事故,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