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的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作为原材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作为原材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公布可作为原材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未列入目录的固体废物。有必要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人类健康。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该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上是过失的,但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法律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行为人知道。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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