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前双方是怎么说的。《合同法》第六十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合同经物业公司书面确认,出租人应当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承租人未缴纳物业费的,应当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承租人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并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则物业公司不能再要求出租人支付,否则物业公司仍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协议必须由物业公司确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协议未经物业公司书面确认的,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具有约束力,对物业公司无效,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负责。

如果出租人已将租赁合同交给物业公司备案,并取得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出租人可以拒绝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业费。当然,为了在未来顺利继续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支付,然后向承租人追偿,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不支付物业费,出租人应当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承租人仍不履行的,出租人可以暂停租赁合同,通知对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和押金支付未支付的物业费。

相关法条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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