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根据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文件或医疗记录。处方的确认。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当地的治疗医院一般是指靠近受害人住所或侵权发生地的医院。如果受害人在几家基本相同的医院接受治疗,一般应确定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费用,但医院的治疗失误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经医务部门批准,未经医院批准,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反复检查同一科目,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只确定第一次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实需要再次检查的除外。如果检查结果不一致,则应确定诊断前的检查费用。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物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受害人确实需要住院治疗或者观察的,应当赔偿费用。但是,故意拖延出院通知后,或者延长住院时间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不予赔偿延长期间的住院费用。受害人应当赔偿与损害有关的必要补救治疗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治疗费用赔偿外,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受害人在治疗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其实际损害程度确定。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当按照实际误工日期确定;实际误工日期超过休假证明的,一般按休假证明确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意见后酌情处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误工费的赔偿。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类型的补贴。奖金按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的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征收起点的,以征收起点为限。受害人在受害前因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不计算奖金。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为承包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同一类型的工作。同一劳动力的平均收入。
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纳税的,以税单为依据。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应当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是另一个职业。退休人员的,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不支持赔偿要求。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收入,并要求赔偿延误的工作费用,则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的主要承担者,其他家庭成员因受害人真的不能从事家务而负担过重,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是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补偿。
4.受害人受害后的自理能力理能力一般由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真的不能照顾自己,他的护理费应该得到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确定。恢复情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护理人员一般有一到两人,但有必要的除外。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工作延误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用受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应当赔偿本人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用的赔偿一般按公共电力(汽车)车辆的收费标准计算。火车的硬座。船舶三等舱以下的收费标准。但伤势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辆(船舶)的除外。交通费用的账单应与医疗次数一致。账单少于医疗次数的,一般可以根据实际账单确定;账单多于医疗次数的,以实际医疗次数确定。
6.住宿费必须到外国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等待,伤害不允许往返家庭,或者往返家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应当赔偿本人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并以住宿费的收据为依据。
7.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受伤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酌情赔偿。营养补偿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应当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确定。侵权人在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物一般视为礼物。
8.残疾赔偿金侵犯他人身体,造成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法医鉴定标准,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10级。根据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期残疾之日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人的工作损失费和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人为界限,侵权人应当赔偿工作损失费,然后由侵权人赔偿。
9.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残疾器具费用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意见,结合用户的年龄。中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器具的使用寿命和其他因素,赔偿金额应普通器具的费用计算。
10.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丧葬费按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绝执行有关部门限期丧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丧葬的规定,增加的丧葬费用不予赔偿。
11.因侵权死亡赔偿金的,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60岁以上死者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生活费的人,是指在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人。赡养。抚养但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法由受害人抚养的,在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不需要实际抚养,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生活来源的,要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受害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是唯一的抚养人,侵权人应当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必要生活费;有其他抚养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计算。18岁以下的人应当抚养到18岁以下的人。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抚养20年,但60岁以上的,应当减少一年。
13.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因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痛苦或身体残疾。在死亡的同时,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