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确定,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赔偿决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第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权利人,实际发生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有争议的,应当对不必要、不合理的处理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应当认为,虽然有赔偿,但这应该属于第二次手术只是由事故造成的,属于必要的操作,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在申请支付时,应注意保险限额,即无论事故责任如何,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内支付故责任还是几次支付。那些不付款的人将被要求向事故责任人索赔。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