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自身治疗创伤造成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减少费用。伤者自身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和治疗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而继续误工,则可计算误工时间,直至最终确定伤残前一天。残疾评估时间: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估》(GB18667-2002)的相关规定,
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价通则》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河北省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工作损失赔偿金额=工作损失收入(元。月)×工作损失时间1。固定收入人员的工作损失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损害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工作损失赔偿金额=过去三年的总收入÷3年÷12个月×工作损失时间,或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工作损失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