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食品补贴是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失业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失业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失业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错过工作,错过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年薪标准计算。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