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也可以要求延误工作的费用。延误工作的费用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和有关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从受害人损害到恢复治愈,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损失利益的赔偿。延误工作的费用包括两部分:
1.伤者自身治疗创伤造成误工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而无法正常工作的费用。
2.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因需要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而减少经济成本,包括死者家属在丧葬期间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