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估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CT.X片及损伤初期及治疗总结后的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及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由于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人身损害程度不同,在实践中,有些需要自受伤之日起6个月,有些需要3个月,当然,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在实践中,双方最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