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和普通人身伤害赔偿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
2.除第一项外,残疾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水平计算,根据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