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两日内将检验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分配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价结论后三、鉴定、评价,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申请重新检查、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查、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
5.评估。评估人员评估后,应制作评估并签字。评估包括一般情况、案例介绍、病历摘录、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
6.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发布多个评估结论。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水平,一般采用高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排除低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