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营养期的鉴定可以参照司法鉴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受害人出院后,受伤稳定后,可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即延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确定三期后,可按标准计算营养费。如果没有鉴定,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推荐培养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