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营养期的鉴定可以参照司法鉴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受害人出院后,受伤稳定后,可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即延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确定三期后,可按标准计算营养费。如果没有鉴定,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推荐培养日期。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食品补贴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设备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