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
2.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延误工作的时间从受伤延误工作之日计算到固定残疾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亡的,应当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直至受害人死亡(或者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经补偿预期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