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伤害造成残疾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鉴定申请后30日内确定残疾等级。当事人不接受残疾鉴定的,可以在收到鉴定后15天内向上一级残疾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GB18667-2002)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本规定第3.2规定:评估时间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治疗何时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结束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认可的稳定临床效果。经验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咨询鉴定部门具体鉴定时间。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