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刑事案件通常需要15天才能立案。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自诉案件。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自诉书或者口头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接受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立案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自诉案件。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自诉书或者口头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说明不接受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