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引起的人类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一级(100%)到X级(10%),每级相差10%。
目前,各地法院对交通事故中的残疾鉴定机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自受伤之日起6个月,有的规定3个月,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起点为:伤害明显的,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害。经检查确诊后,可证明是侵权造成的,自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这样,如果一些受害者在受伤后一年内没有受伤,可能会发生权利睡眠纠纷,有些人因粗心而通过了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