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合格的检查、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查、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可见,残疾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结束时,应当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委托的检查、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评价结论后三天内委托检查、鉴定、评价,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事故发生后,如有必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