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申请残疾鉴定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诊断证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住院记录、出院总结等)。)和所有头-ct、磁共振或x线片和检查报告,并复印一套医疗记录材料供鉴定机构保留。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