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审查委托的鉴定事项,接受本机构司法鉴定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使用和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足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客户补充;客户补充完整的,可以接受。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作出受理决定;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客户;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客户;委托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可以与客户协商确定受理时间。无论需要申请司法鉴定,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一定的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