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只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伤。如果车辆能够移动,可以用简单的程序处理: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摄像.拍照.标记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2.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3.当事人应当保留电话号码或者交换驾照。临时保管驾照等证件,到指定地点协商或者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队办理;
4.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由各方共同签字,各执一份。或者如实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码、机动车牌照号码、车型、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码、保险有效期、碰撞部分、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
共同签字确认;
5.快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采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