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交通事故残疾等级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定或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的过程。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和确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伤残,需要残疾评估,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直接受伤或并发症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受伤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可以评估,如受伤当事人不申请,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残疾评估。伤者在15天内不申请残疾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无效,即医疗结束后15天内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2.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进行残疾评估,并将残疾评估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依据:
(1)医院证明;
(2)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估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符合两个以上残疾等级的受伤人员,应当以严重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价结论,但应当分别说明各地的残疾等级。没有人愿意看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应及时妥善处理。
作为受害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要忽视相关证据的保存,否则将不利于未来的交通事故索赔。在向肇事者索赔时,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咨询交通事故专家律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