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双方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移动时必须注明位置),并立即报警等待处理。
2.接到报告后,公安交警部门派人到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取证,恢复交通。
3.经现场调查,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检查或者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身心状况及相关道路状况。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死者家属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救援医疗费用和事故责任保证金。如果不预付款,车辆将被暂时扣留,直到事故处理结束。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确定事故的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后15日内向支队法律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受理后30日内重新认定支队法律部门。重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是最终确定。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应当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受伤的,自治疗结束或者残疾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死亡的,自规定丧葬事项结束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30日内调解,必要时可延长15天。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结束书》。
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束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