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道路上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可以私自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人应当记住对方的姓名。单位。车辆类型。车辆编号;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后,肇事者应当注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人;双方应当交换驾照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双方应当在2小时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小时),驾驶交通事故车辆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逾期不及时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轻微损失的交通事故。处理现场后,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故事实确定责任。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面交通事故时,司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将车辆移至路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4.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处理现场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不再接受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一次。

相关法条

引用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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