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目击者和事故现场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警报告。
4.事故发生后,应继续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快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照号码。驾照号码。保险证书号码。碰撞部分,共同签字后,撤离现场,协商损害赔偿事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到目前为止,我们应该已经知道正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