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赔偿项目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必要的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
2.关于残疾赔偿的计算,现行法律规定,标准计算是根据伤者的户籍类别和年龄来确定的。能够证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的地方和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的,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被扶养人的户籍和生活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应当支付的生活费用。达到两个以上残疾水平的,即多级残疾人,残疾赔偿金按最高水平结合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综合计算。上述两项补偿的最长计算年限为20年。
交通事故致残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赔偿义务人的法定赔偿项目,但法律没有具体标准。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要求确定赔偿金额。损害后果和犯罪者的过错。赔偿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应当考虑损害后果因素,适当增加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