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司机,司机本身就是车主,由司机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任务时,由于非法驾驶造成的事故,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非法驾驶造成的法行为的违法性和驾驶员的主观过错,规定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售后未转让,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必须通过汽车交易市场,业主或车辆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机动车转售但未办理转让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和车主或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则此时需要进行尸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