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至23条和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1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