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
1.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结束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
2.公安机关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满意的,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和有关物证。
3.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
4.医疗费用文件.交通住宿费证明等证明材料。
5.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金额。
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评估结论,需要残疾用具的,应当出具医院证明。
7.死者死前或残疾或丧失工作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以及被抚养人是否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8.财产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物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其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