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程序适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司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拘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拘留的物品。
经公告三个月后仍未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被拘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和货物损失后,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所载货物。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应当通过公告通知其认领。通知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出售或者拍卖,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出具两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节重大、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