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事故车辆的处理取决于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事故轻微,交警可以在现场驾驶事故确认书后驾驶汽车。如果事故严重,交警将扣留汽车。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取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