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的,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1.原告委托律师干预,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诉状,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3.法院应当确定举证责任期限和开庭时间,双方应当在制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法院将在开庭前公布当事人的姓名。案件的原因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后,秘书查明出庭情况,宣布法院纪律,审判长检查当事人情况,宣布案件原因,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进入法院调查阶段,当事人或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证据。物证和视听材料,阅读评估结论,阅读检查记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交通事故律师演讲,被告辩护,第三方演讲或辩护,交通事故和对方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审判阶段结束。
4.法院一般不在法庭上宣判。法院必须在开庭后一段时间内公开判决,送达判决,判决生效。
5.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以在履行期满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看出,只要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证据,他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被告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