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引起的人类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一级(100%)到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合格的检查、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查、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可以看出,残疾评估的时间是在治疗结束时,应当有出院诊断证明。向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相关法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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