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重大交通事故,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付交通事故处理费。
3.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事故全部责任800元,主要责任600元,同等责任400元,次要责任200元。
(2)特大事故全部责任1000元,主要责任700元,同等责任500元,次要责任300元。
(3)发生重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费。
(4)重大事故责任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或其他不良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水平收费标准的两倍收费。
4.交通事故处理费用范围:
(1)用于补充现场勘察箱的采购。照相机和检验鉴定所需的日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因调查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委托其他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检查鉴定。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获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费用。
(6)事故处理的其他必要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