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交通事故误工费城市标准为每天145元。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误工损失按“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化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广东省城市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城市户口的,按广东省城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年平均工资53300元÷365天X误工天数计算。也就是说,每天145元。
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些劳动,其收入可以维持正常生活,包括合同经营者、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分散、短期、临时)、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