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住房的概念来自于拆迁,这是我国特殊拆迁政策的产物。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家庭补偿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区别,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相同。采用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房屋不是商品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两者之间有一些区别:
1.在房价方面,商品房不同于拆迁房屋。商品房可以立即上市,并在银行作为抵押贷款。拆迁房屋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不包括土地转让基金,价格相对较低,产权较小,不享有上述商品房权。拆迁人用拆迁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核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管理。
2.商品房与拆迁房屋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同。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开发商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房价在合同中约定。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基础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约定。
此外,拆迁是商品房,拆迁房屋自然应为商品房。拆迁是集体土地上的私人房屋,或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屋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购买拆迁房屋时,必须查明其性质。经济适用房不得出售;集体土地上私人房屋拆迁的拆迁房屋,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一般为分配收入,不支付土地转让费,正式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支付土地转让费。
在现实生活中,拆迁房屋不需要支付物业费是非常罕见的,因为只要有物业管理,我们就应该向物业公司支付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也可能有少数业主居住的拆迁房屋从未支付过任何物业费,事实上,拆迁房屋的产权性质也有一定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