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来看,业主是第一个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第二个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绝支付费用已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物业公司提供全面的服务,该服务包括多个方面,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房地产面积,按每平方米固定金额收取物业管理费。在管理费的组成项目中,有的按年收费,有的按月收费,有的按面积收费,有的项目收费可分,有的项目收费不可分割或难分割。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做得不好而拒绝支付所有的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全额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是他们提供综合服务,没有其他问题,然后具体解决具体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对于这个问题,《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当地现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文件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毕竟,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刚刚起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同时,鉴于物业管理费的复杂性,如果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可能会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更多的冲突和诉讼。
另一方面,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但不能理解,无论物业公司的服务有多少不足,业主都必须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作者认为,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缺陷时,业主享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但不应完全拒绝支付,但应根据具体情况,物业管理费,可以拒绝支付有缺陷的项目管理费,不分割或难以分割物业管理费,可以按比例拒绝部分物业管理,具体拒绝金额,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形成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判断或调解。同时,房屋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还应对物业管理费的构成进行详细规划,统一收费标准,以便顺利解决此类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