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业主可以成立自治委员会。首先,业主自治是基于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物业管理最早是在19世纪随着多层建筑和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多层建筑或居住区的共同部分和共同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者共同拥有,但每个区分所有者的要求不同,导致各种纠纷。为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小组委托或维护社区共同部分和共同设施设备、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确保物业的合理使用,使业主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其次,业主自治借鉴了国家管理模式,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物业管理企业聘请管理业主拥有所有权的物业。最后,业主自治是公益性的。业主行使自治权的目的是维护其居住社区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性决定了自治权的设定和行使必须以保障和改善物业区域内的公益为目标,不得以业主自治权的设定者或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