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述方法不能满足业主,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根据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买方应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的格式房地产销售合同时,买方同意其购买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因此,买方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早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限制,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多数业主有权选择和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和聘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但应当经占总建筑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社区的真正业主,大多数业主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