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借枪的行为。这里的枪。包括官方枪支和民用枪支。客观上,由于主体的不同,本罪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配备官方枪支人员或单位依法非法出租。那些借枪的人。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借枪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在一段时间内将官方枪支或民用枪支出租给他人或单位的行为。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依法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育机关、人民法院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案件调查任务的检察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枪支。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全职监护人员。在执行监护任务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枪支。以下单位可配备民用枪支:
(1)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射击场可以配备射击枪;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配备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可配备猎枪.麻醉注射枪。猎人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故意出租。借给他人。可以持有和使用枪支的单位和人员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相关情况的处理是基于枪支租赁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符合枪支使用的人员非法出租或出售的,显然构成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