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过失损害的条件如下:
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与通信有关的公共安全。其破坏对象为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信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械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信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被破坏,才能导致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系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广播地视、电信设备损坏或盗窃库存,或不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财产罪或者盗窃罪。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过失破坏。公共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损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过失。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换句话说,广播电视设施的过失损害。公共电信设施的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只有过失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则不构成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的犯罪。这也是本罪社会危害较大的根本原因。因此,是否有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是否构成公共电信设施犯罪的重要标志。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它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和电视通信业务的人。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预见,因疏忽而不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错的,属于事故,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