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债权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2.客观要素的客观要素是公司。企业通过隐瞒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财产、处置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实施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其他转让财产。处置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隐瞒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隐藏。承担虚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让。处置私人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私人或者免费转让财产。以异常价格出售财产。为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只要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实施了任何转让或处置财产的行为,就符合这一客观行为要求。
第二,必须实施虚假破产。也就是说,债务人通过逃避、隐瞒或转让财产等手段,虚假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犯他人的财产。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不是真正的破产。
第三,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构成犯罪之前,必须给债权人和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而与公司发生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和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他人是指公司。企业员工、国家税务部门等。上述三个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和企业组成。即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法人资格的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均符合要求。
4.主观要素是本罪的主要要素。但是,只有犯罪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这种犯罪必须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犯罪人必须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建立。法院在收到公司。企业提交破产申请时,需要结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判断公司(企业)是否符合破产要求。经核实后,发现公司(企业)在提出破产请求前隐瞒财产50万元以上,因涉嫌虚假破产被公安机关逮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