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详见故意破坏文物罪的解释,此处不再重复。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损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的损害,是指自身的过失行为,如火灾、爆炸、污损、损失等,造成珍贵文物的损害和破坏。所谓的严重后果,是指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害或损害更多的珍贵文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害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量文物。虽然有过失损害,但后果不严重,但仍不能构成本罪。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主观的错误,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预测我们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珍贵的文物,但由于疏忽,我们没有预测或虽然我们预测我们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珍贵的文物,但我们相信它可以避免,导致珍贵的文物损害,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故意的,不构成故意破坏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3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