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制造客体要件。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客观要素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发票。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当由防伪专用产品制成。国家统一发票监督印章应当印制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两种具体行为:一种是伪造;另一种是擅自制造。伪造是指无权打印普通发票的人模仿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实发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根据此类发票的连接。内容、布局、规格、颜色、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述、扩展印刷等方法打印假发小米,伪造此类发票,除使发票本身与真实发票相同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作发票监督印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2.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销售是指以一定价格销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金钱交易和所有权转让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这种特征的行为,如租赁、转让、赠与等,不是销售。销售方式不限于私人交易、公开销售。大声喊叫。走在街上。拦截和强制销售,销售方式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付、邮寄、寄售、寄售。寄售可以。非法销售的发票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自己伪造的。擅自制造的;第二个是盗窃。欺骗。购买。捡起别人伪造的。擅自制造的。销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也可以使用真发票。例如,擅自制造的发票,虽然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的发票是真实有效的。
(3)在本罪的主要要素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本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有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和故意的,一般是为了盈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伪造、转售、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实行非法印刷(复制)。转售发票。
(包括假发票),或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转售构成投机犯罪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都不能成为这种犯罪的犯罪。因此,过失犯罪造成的过度印刷发票不以犯罪论为基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发票只能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因此其他未指定的企业擅自制造发票的,一旦发现,非法制造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被法院判刑。
《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