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了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1)本罪的实施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保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项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排放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和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排放、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运输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改变危险废物的属性,或将其放置在特定的地方或设施中,不再收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罪为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处置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确定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为基础。否则,就不能以犯罪为基础。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该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应该预测事故和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了,但相信它是可以避免的。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都不允许有毒。放射性废物直接排放到水环境中,否则应排放的行为会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其他人因引用这种有毒物质而严重受伤或死亡,因此实施排放行为的人可能因环境污染罪而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