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下:
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海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客观要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是资助国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主要要素。本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要要素可以是国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国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为资助人,只能是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国内机构。组织或个人。关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意义,请参见第106条的解释。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知道国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补贴。不知道国内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不构成本罪。补贴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兄弟的忠诚。但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建立呢。
《刑法》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