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兵役制度。中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和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崇高责任。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详细阐述了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义务。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遵守军队规定,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依法服兵役的,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事职责,不得逃离军队。否则,将严重侵犯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中国宪法的规定。《国防法》、《兵役法》等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认真履行兵役义务。逃兵是指逃兵。逃兵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行动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已经批准离开部队,但逾期拒绝返回部队。如果部分行为人请假,探亲期满后不返回部队,部分病人住院后不返回部队,部分工作调动或学生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绝向新单位报告。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指指挥官或者其他重要责任人员逃离部队,动员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在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长期逃离部队,经教育拒绝返回部队的;逃离部队后从事社会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军籍学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生、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一旦士兵退出现役,他们就不会像其他非士兵一样构成犯罪的主体。鉴于《刑法》第376条第1款特别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招募或军事训练的犯罪,预备役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开,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开,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只能由直接的故意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会侵犯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这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的控制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逃离军队的主观目的有很多:有些人想摆脱军营的紧张和艰苦的生活,有些人因为一些个人目的没有实现而逃离军队来发泄不满,有些人受到批评。对分数不满意,逃离军队;有些人为了赚钱或寻求个人目的而逃离军队。无论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是什么,侵犯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不强迫公民服兵役,服兵役的公民需要遵守服从军事命令。不得擅自离开军队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违反后果可能很严重。因此,公民在申请军校前需要慎重考虑。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