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间谍专用设备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设备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秘密侦察和联系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和安全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但使用不当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此外,秘密联系。截获等设备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这些间谍设备的生产、配售和使用。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安全部确认了窃听、盗窃等专用间谍设备的范围,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盗窃照片专用间谍设备,窃听。盗窃照片专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和批准。
2.客观要素。本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取照片等特殊间谍设备。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出计划生产。超出销售范围。特殊间谍设备是国家安全部门调查的特殊工具。其生产和销售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
3.主要要素。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素。本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要行为人故意非法生产和销售间谍专用设备,就不必太苛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