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文件是社会的一定领域。在某些方面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更。出售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文、文件、印章,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件、印章。所谓的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等。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出具的一些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或外文;它们可以是印刷或书写的,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的证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照等。伪造、变更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刑法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公章或者专用印章,用文字和图纸表示主体的同一性。它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象征和标志,公文可以在加盖公章后生效。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章。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2.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更.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人制作假公文。证件或印章,包括根本没有公文。证件或印章,非法制作假公文。证件和印章,还包括在有公文的情况下模仿其特其特复印。伪造另一份假公文。证件或印章。它不仅包括伪造或制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书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也应当伪造。所谓变更,就是通过涂改、擦除、拼接等方式对真实公文、证件或印章进行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就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有偿转让。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4.客观要素。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偷了一个手提包,打算偷钱,他没想到包里装着一个单位的文件和一个证书。这样,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本罪。无论目的是什么,公民或单位都不得伪造。国家机关证变更的目的。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的声誉受到这种变化。伪造行为的存在受到影响,刑法等法律规范规定,如果他人发现该单位实施了国家机关证件的伪(变更)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